发布日期:2020/12/14 11:10:34 阅读: 次
浙江工商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周转房为学校引进人才、解决青年教职工、有特殊困难教职工临时过渡用房需求、助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通过恰当的市场化手段,进一步推动周转房资源的集约化利用进程,提高提升周转房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使学校周转房管理更加规范化、人性化、科学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周转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属学校,由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统一管理的可供居住使用的住宅和宿舍房源,包括分布在校外的小区套房(含未分配的专用房)、丽泽苑宿舍、校内集体宿舍等。但不包括分配给辅导员和外籍教师工作住宿使用的房源,不包括分配给后勤、保卫处等部门使用的保障类住房。
各类周转房主要用于有期限的过渡性周转租住,并只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二章 周转房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共事务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固定成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工会负责人组成。教务处、科研部、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根据情况参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1. 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周转房管理有关政策和细则;2.研究处理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和重大事项。
第四条 周转房申请、审核和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责:
(一)申请人员所在部门(学院)负责所属教职工提出的各类租房申请的部门审核意见;负责管理以部门为单位提出用房申请获批后的房源。
(二)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才层次类别、购房补贴情况、在编在岗情况及职称信息;负责确定享受租房补贴人员的补贴标准;负责将年度人才引进所需用房计划及劳务派遣用房计划报公共事务处。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设立周转房使用专用账户,按月扣缴房租,开具票据。
(四)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受理各类租房申请、统筹安排使用学校各类存量周转房房源、负责周转房日常管理,按程序办理教职工租住或退房手续,负责按月制定租金扣缴清册并提交计财处扣缴结算,受理周转房日常报修事宜等。
第三章 各类房源租住对象、租金标准与租赁期限
第五条 丽泽苑
(一)租住对象
本校(不包括杭州商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制在册人员、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在岗人员、学校引进的年薪制人才)未超过丽泽苑正常最长租赁期限,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婚教职工夫妻双方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 未承租、借用任何单位其他周转房(包括各类公租房);
2. 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省直专用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国家批地建房等优惠政策);
3. 未在杭州市主城区(以申请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杭州市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区域为准)范围内拥有商品房或三年内未有房产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的转让记录或已购买商品房但还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确认时间节点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住房交付之日起九个月为截止时点);
4. 未启动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或已启动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但房屋还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确认时间节点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住房交付之日起九个月为截止时点)或已启动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但未购房的(确认时间节点为购房补贴启动之日起九个月为截止时点);
5. 租住三居室的必须为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中的A类、B类、C类、D类、E类和我国“985”大学出站的博士后及境外著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者。
(二)租金标准
丽泽苑一、二居室和部分三居室房源租金标准按基准价执行。基准价由学校按一定程序确定并统一公布,基准价视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丽泽苑部分三居室房源用于给有需要的教职工作为过渡用房使用,租金按市场评估价计收,租赁协议时长、租赁期限和相关规定参照小区套房标准执行。
(三)租住期限
1. 基准价期限:在协议期内,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基准价租赁条件时,基准价享受到期,基准价到期协议终止,必须无条件向学校腾退房源。
2. 租赁丽泽苑一个协议期时间原则上为3年(低于3年按实际时间签订协议),租赁期满如需续住,则重新审核续签协议。
3. 校内集体宿舍和丽泽苑房源租赁时长合并计算,校内集体宿舍租赁时长累计计入丽泽苑租赁时长。丽泽苑房源累计正常最长租赁期限为9年,9年之后必须无条件腾退房源。
第六条 校内集体宿舍
(一)租赁对象
未超过校内集体宿舍正常最长租赁期限的以下人员:
1. 本校(不包括杭州商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制在册人员、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在岗人员、学校引进的年薪制人才)。
2. 研究生学历以上且单身的本校劳务派遣人员。
3. 其他人员(校内各部门为解决本部门其他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与学校有重要业务往来的校外单位等人员的住宿需求,以部门为单位提出住房申请)。
(二)租金标准
集体宿舍的租金标准分为基准价、市场折扣价、市场标准价和市场递增价。基准价由学校按一定程序确定统一发布,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市场折扣价为基准价的1.5倍得出的价格;市场标准价为基准价的2倍得出的价格;市场递增价为在市场标准价基础上再上浮一定比例后得出的价格。
1. 基准价:第1、第2类租赁对象中符合丽泽苑租赁条件的人员(备注:异地引进或配偶在异地的教职工,考虑到其异地居住的特殊情况,申请校内集体宿舍租赁审核时可不考虑本人和配偶在异地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情况)、第3类人员中经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可安排两人一间的劳务派遣人员。
2. 市场折扣价:第1类租赁对象中因在杭州市主城区购买商品房或三年内有房产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的转让记录而不符合校内集体宿舍租赁条件要求,同时未超过市场折扣价正常最长租赁期限的,租赁下沙集体宿舍时享受该价格。
3. 市场标准价:本校不符合基准价和市场折扣价的租赁者,未超过校内集体宿舍正常最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均为市场标准价。
4. 市场递增价:
(1)经审核同意的校外租赁人员,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起始租金按市场标准价的110%计收,后续每年再递增市场标准价的5%。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第二套或第二间(或另半间)参照校外人员执行该价格标准。
(2)超过正常最长租赁期限后仍申请租住的,须经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本校人员租金按市场标准价的150%计收;校外人员租金按协议最后一年标准(若续约时学校公布的市场标准价高于此价,则采用市场标准价为基数)的150%计收。后续每年再递增20%,直至退房。
(三)各类租金标准享受期限和正常最长租住期限
1. 基准价享受期限:在协议期内若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基准价租赁要求,则基准价享受到期;基准价享受最长不超过3个协议期或者不超过9年。
2. 市场折扣价享受期限:在协议期内,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折扣价中的条件折扣时,市场折扣价享受到期;市场折扣价享受最长不超过1个协议期。
3. 集体宿舍租赁对象中的第1类人员租赁集体宿舍一个协议期时间原则上为3年(低于3年按实际时间签订协议),租赁期满如需续住,则重新审核续签协议。
4. 集体宿舍租赁对象中的第2、3类申请人员,租赁集体宿舍一个协议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为1年(低于1年按实际时间签订协议),租赁期满如需续住,则重新审核续签协议。
5. 校内集体宿舍和丽泽苑房源租赁时长合并计算,丽泽苑租赁时长累计计入校内集体宿舍租赁时长。校内集体宿舍累计正常最长租赁期限为9年。
第七条 小区套房
(一)租赁对象
未超过享受优惠基准价租赁期限的以下人员:
1. 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制在册人员、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在岗人员、学校引进的年薪制人才)。
2. 有住房困难的离退休人员(须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担保人距退休的时间不得少于协议租赁期限)。
3. 与学校有重要业务往来的校外单位人员(须有校内对口部门签署意见,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担保人距退休的时间不得少于协议租赁期限)。
(二)租金标准
小区套房租金标准分为基准价、市场折扣价、市场标准价和市场递增价。市场标准价由具有资质的学校准入的评估公司评估,并通过学校审定发布,每三年评估一次;基准价为市场标准价的5折确定的价格;市场折扣价为在市场标准价基础上给予一定折扣后得出的价格;市场递增价为在市场标准价基础上再上浮一定比例后得出的价格。
1. 基准价:享受对象仅为本校(不包括杭州商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中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或副处副高以上职务职称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他条件同丽泽苑租赁条件。
2. 市场折扣价:为了提高周转房周转使用率,同时满足临时使用的需求,小区套房不同的租赁对象或者不同的租赁期限,享受不同的市场折扣价。
(1)时间折扣。租期期限六个月以内的按小区套房租金市场标准价的6折计收;本折扣享受对象仅为本校在编在岗或本校离退休教职工,享受基准价的教职工和校外人员均不能享受时间折扣。
(2)条件折扣。不符合基准价租赁条件的教职工,只是因为已启动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但未购房的(确认时间节点为启动之日起九个月为截止时点)这一条件不符合,则租金标准按照市场标准价格的8折计收;此类人员租期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租金标准在市场标准价格8折基础上再打7折。
(3)特殊情况特殊人才由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后给予的折扣,折扣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基准价。
3. 市场标准价:校内不符合基准价和市场折扣价的租赁条件,租赁期限在六个月(含)到正常最长租赁期限之间的申请人,租金标准均为市场标准价。
4. 市场递增价:
(1)经审核同意的校外租赁人员,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起始租金一般按市场标准价的110%计收,后续每年递增市场标准价的5%。
(2)超过正常最长租赁期限后仍申请租住的,须经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本校教职工租金按市场标准价的120%计收;校外人员租金按协议最后一年标准(若续约时学校公布的市场标准价高于此价,则采用市场标准价为基数)的120%计收,后续每年再递增5%。
(三)各类租金标准享受期限和正常最长租住期限
1. 基准价享受期限:在协议期内若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基准价租赁要求,则基准价享受到期;基准价享受最长不超过3个协议期。
2. 市场折扣价享受期限:在协议期内,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折扣价中的条件折扣时,市场折扣价享受到期;市场折扣价享受最长不超过3个协议期。在协议期内,享受市场折扣价中的时间折扣人员,最长只享受一个协议期,如果实际租住时间超过协议约定时间,则从租赁起始日开始起按不享受时间折扣人员重新计收租金。
3. 小区套房租赁一个协议期租赁时长原则上为1年(低于1年按实际时间计算),租赁期满如需续住,则重新审核续签协议。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租住小区套房正常最长租赁期限为6年;学校离退休教职工,正常最长租赁期限为4年;校外人员租住小区套房,正常最长租赁期限为3年。
4. 小区套房租赁期限单独统计,丽泽苑和校内集体宿舍租赁时长不累计计入小区套房租赁时长。
第八条 租住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在一个租赁协议期内,每户(含双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租赁丽泽苑、校内集体宿舍、小区套房三类房源中的一类,且根据不同的条件只能租赁一套或一间(或半间)。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租赁第二套或第二间(或另半间)房源,须经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租金标准按各类房源的市场递增价执行。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之外,丽泽苑和校内集体宿舍租赁期限统计时点从2014年5月开始;小区套房租赁期限统计时点从2018年1月开始。
第四章 租住申请
第十条 符合丽泽苑和校内集体宿舍基准价条件的人员申请流程:
(一)新引进的教职工,如果符合意向租赁房源类别标准价租赁条件,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学院)签署意见后,持人事处开具的联系单,到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二)已入职的教职工,如果符合意向租赁房源类别基准价租赁条件,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学院)签署意见和人事处审核申请人的人才层次类别、在编在岗情况及职称信息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审核。
(三)公共事务管理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校验之后,将申请人情况在学校办公网和其他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办法第五章房源安排规定安排住房。
第十一条 符合小区套房基准价条件的人员申请流程:
(一)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学院)签署意见和人事处审核申请人的人才层次类别、引进人才补贴领取情况、在编在岗情况及职称信息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审核。
(二)公共事务管理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视房源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五章各类房源的安排规定安排住房。
第十二条 不符合意向租赁房源类别基准价条件的人员申请流程:
(一)在编在岗教职工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学院)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审核在编在岗情况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审核。
(二)离退休教职工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离退休处签署审核意见,申请人本人和担保人一起到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提交申请材料,担保人现场签署《房屋租赁担保责任确认书》。
(三)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校外人员,由申请者填写申请表,经校内业务往来对口联系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申请人本人和担保人一起到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担保人现场签署《房屋租赁担保责任确认书》。
(四)本校劳务派遣人员,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
(五)公共事务管理处对申请对象进行材料审核。情况特殊的提交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如获准安排住房,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视房源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五章各类房源的安排规定安排住房。
第十三条 租赁协议到期,申请续签协议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相应租赁年限的规定,申请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同上。
第十四条 在申请周转房的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填表不实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责令限期退房,并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第五章 房源安排
第十五条 丽泽苑房源
日常房源安排,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根据申请人员审核手续办理成功获准入住的时间,视房源情况安排。如果学校统一清理审核或者同时有多人获准安排入住丽泽苑房源,则按以下规则和顺序安排房源:
1. 已入住人员获批继续租住的,可以继续租赁原房源;如果申请换房,则按新申请入住人员分配排序标准确定房源。
2. 新申请入住人员,申请一居室或二居室的按下列条件顺序比较后一起排序:
(1)双职工
(2)校龄
(3)工龄
(4)年龄
经以上排序后条件仍相同者,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3. 新申请入住人员,申请三居室的按学校高层次人才办法中的引进类别进行排序。同等档次按申请一、二居室的条件顺序排序,经以上排序后条件仍相同者,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上排序作为等候安排房源的顺序。
第十六条 校内集体宿舍房源
日常房源安排,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根据申请人员审核手续办理成功获准入住的时间,视房源情况安排。如果学校统一清理审核或者同时有多人获准安排入住集体宿舍房源,则按以下规则和顺序安排房源:
1. 已入住人员如果获批继续租住的,可以继续租赁原房源;如果申请换房,则按新申请入住人员分配排序标准确定房源。
2. 新申请人员符合基准价租住条件人员,参照丽泽苑房源分配排序标准确定。
3. 新申请人员符合市场折扣价条件人员,参照丽泽苑房源分配排序标准确定。
4. 因不符合丽泽苑标准价租赁条件,新申请入住的人员。按退出丽泽苑房源的时间(以实际退钥匙时间为准)先后;如该条件相同则参照丽泽苑房源分配排序标准确定。
5. 其他获准入住的新申请人员,以申请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上顺序作为等候安排的顺序。
第十七条 小区套房
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根据申请人员审核手续办理成功获准入住的时间,视房源情况安排。如同一天有多人申请同一套房源,则按以下规则和顺序安排房源:
1. 面积标准。原则上,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中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或正高正处职务职称教职工,基准价租赁小区套房的,可选择面积70平方以上的套房;其他教职工基准价租赁小区套房的,只能选择面积70平方以下的套房。双职工按户就高安排一套。
2. 安排顺序。同时有多人申请同一套房源,则按以下规则和顺序安排房源:
(1)已入住人员在协议到期之前获批继续租住的,可以继续租赁原房源;如果申请换房,则按新申请入住人员参照丽泽苑房源分配排序标准确定房源。
(2)新申请人员符合基准价租赁条件的人员,参照丽泽苑房源分配排序标准确定。
(3)新申请人员符合市场折扣价租赁条件的人员,参照丽泽苑房源分配排序标准确定。
(4)因不符合丽泽苑基准价租赁条件,新申请入住的人员,按退出丽泽苑房源的时间(以实际退钥匙时间为准)先后;如该条件相同则参照丽泽苑房源分配排序标准确定。
(5)因不符合集体宿舍基准价、市场折扣价租赁条件,新申请入住的人员,按退出集体宿舍的时间(以实际退钥匙时间为准)先后;如该条件相同则参照丽泽苑房源分配排序标准确定。
(6)其他获准入住的新申请人员。
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上顺序作为等候安排的顺序。
第六章 协议签订和租金管理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
经审批获准安排房源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租赁人(担保人)或部门(学院)签订相关类别的租赁协议。
第十九条 租金扣缴。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给予七天的免租搬家期,计划财务处每月按照公共事务管理处提供的房租清单,在承租教职工或担保人学校收入和公积金补贴中代扣缴。无法从收入和公积金补贴中扣缴的,承租人需凭公共事务管理处出具的《缴款通知》按时向计划财务处缴纳房租。
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由计财处从收入和公积金补贴中扣缴的租赁人,在签订协议时,要向学校缴交租赁保证金,小区套房租赁保证金为1000元,丽泽苑和校内集体宿舍租赁保证金为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租金管理。学校对周转房租金实行专项经费管理。租金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统筹安排,部分用于房屋的基本装修和日常维修以及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费用、卫生费用、公共部分水电费用的结算和机动使用等)。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应保护房屋完好,爱护公共设施,严禁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不得改建、搭建和扩建。如有违反,除限期改正恢复外,另处以300~2000元罚金,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由其本人负责。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同意,承租人不得自行与他人调换房间;承租人所租赁的宿舍仅供本人或者和配偶、子女共同居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住房转让或租借给他人使用(包括亲戚、朋友)。
第二十四条 周转房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须由承租人自行按实支付。承租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并按时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租住小区套房和丽泽苑的承租人,如发现住房及附属设施损坏,应立即向公共事务处房产管理科报修;租住校内集体宿舍的承租人,如发现住房及附属设施损坏,应立即向后勤服务中心报修。属自然损坏的修理费用和损失由学校承担;属人为损坏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其户籍落户到周转房。
第八章 退房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退房程序。协议期满或其他情形需要退房时,承租人应自觉腾空并清扫房屋,并由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和检验。承租人应报停有线电视、电话和网络等,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并携带各类使用费用结清的票据到公共事务管理处房产科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八条 如有以下(1—5)情形之一,承租人应在7天内无条件退还住房;(6—8)情形之一,承租人应在30天内无条件退还住房:
1. 调离、辞职、自动离职的;
2. 被学校开除、除名、解聘、解除人事关系的;
3. 擅自将住房转租或转借的;
4. 租赁期内引发安全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5. 租住校内集体宿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煤气瓶、煤气灶的;
6. 因协议到期或者协议所约定条件改变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协议的;
7. 丽泽苑宿舍租赁期内购买并实际取得商品住房九个月(含)以上的;
8. 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住房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未办理新的入住手续,或已不符合租住条件合理腾退期后仍拒不退出住房的,或未经学校批准强占周转房的,逾期不交租金及其它费用的,学校勒令其退出,拒不退出的,均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对违规占用周转房者,学校保卫处、公共事务管理处、违规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将进行联合清退。从认定为违规占用周转房开始,学校向违规占用周转房者收取校内房屋资源占用费:小区套房每月按该房源市场标准价的150%收取校内房屋资源占用费,每个月再逐步累加10%,直至退房;丽泽苑宿舍和校内集体宿舍按基准价的300%收取校内房屋资源占用费,每个月再逐步累加10%,直至退房。违规占用周转房者,必要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人是党员、干部的按党组织所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追责处理,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的同时追究担保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周转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按学校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制定的《浙江工商大学下沙高教园区“丽泽苑”青年教师宿舍管理规定(试行)》、《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集体宿舍租赁管理试行办法》(浙商大总〔2005〕135号)、《浙江工商大学周转房租赁办法》(浙商大总〔2009〕10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