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0/17 14:25:16 阅读: 次
浙江工商大学沿街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沿街房屋的租赁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租赁管理机制,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沿街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章 沿街房屋出租的管理
第三条 沿街房屋出租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总务处为学校沿街房屋出租主管部门,负责沿街房屋出租的招租及日常管理。
(二)沿街房屋出租招租小组负责沿街房屋出租招租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第四条 沿街房屋出租的招租管理
依据《浙江工商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租并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学校沿街房屋的出租通过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二)成立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及教工代表组成的沿街房屋出租招租小组,校纪委负责全程监督。
(三)沿街房屋出租招租小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议标的方式,选择承租人。
(四)沿街房屋出租招租过程中的有关文字材料,经招租小组成员签字后,由沿街房屋出租主管部门存档保存。
第五条 沿街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一)总务处依照本办法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沿街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二)总务处负责沿街房屋出租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总务处配合校财务部门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沿街房屋出租的房屋租金,并做好年度租金的核对。
(四)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房屋租金的收取采用转账或由承租人凭银行现金交款单交入学校指定的开户银行或由承租人直接将现金交入学校财务部门的方式进行,沿街房屋出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现金的方式收取房屋租金。
第六条 沿街房屋出租的水、电及房屋维修、装修的管理。
(一)沿街房屋出租的水、电管理
1、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用水用电管理办法》的规定,沿街房屋出租的水电表前(含计量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水电管理服务部门负责。水电使用的收费标准及收缴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总务处应与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及时联系,互通有关合同变更、水电使用现状等信息,保证管理秩序。
3、沿街房屋出租的水、电设施,表(含计量表)前由学校负责,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完好,在使用过程中非承租人造成的设施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水电设施的表后部分由承租人在学校的核定范围内自行设置安装,使用过程中的设施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表前设施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学校负责修复。
(二)沿街房屋出租的维修管理
沿街房屋出租的维修是指由于房屋结构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等进行的维修。
1、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沿街房屋出租维修的日常管理,由沿街房屋出租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发现问题与承租人申报两部分构成。
3、沿街房屋出租后,因自然损坏及构造原因等造成的房屋损坏、渗漏等情况,由沿街房屋出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工程计划、维修部门的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确定后,按照学校工程计划部门的有关申报程序申请修复,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沿街房屋出租的装修管理
1、建立沿街房屋出租的装修申报制度。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需对沿街房屋进行室内装修,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确认不会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经学校同意,必要时还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2、在承租人装修过程中,总务处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需进行督查,直至装修完成。
3、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制作门面广告,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立,广告的使用期限与房屋租赁期限相同。
(四)凡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的沿街房屋出租,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我校(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房屋出租前期水电供给等必要基本设施到位后,沿街房屋出租的水、电及房屋维修、装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房屋的座落、建筑面积;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六)水电及房屋修缮责任;
(七)房屋使用规则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八条 为了保障学校房屋使用的安全及学校的利益,在租赁用途及房屋使用规则的约定条款中,应明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做好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及卫生工作;使用房屋时应符合环保的要求。
第九条 凡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的学校沿街房屋的出租,在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应明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按学校(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按时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生变更,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收费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如学校继续出租该房屋的,按照有关招租程序进行招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起草由总务处负责,经学校沿街房屋出租招租小组成员会签确认。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总务处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原件由总务处负责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复印一份送学校财务处留存备查。
第四章 租赁登记及申报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总务处负责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办理租赁许可证及缴纳相关费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房屋出租的税金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租赁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门牌证等资料由总务处负责办理、提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