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0/30 阅读: 次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制度,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7〕64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杭政办〔2017〕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是指由学校设立经费,专门针对我校教职工子女开展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属于浙江工商大学聘用的事业编制及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
教职工如在杭州商学院工作,其子女医疗补助按照杭州商学院相关政策及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含校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校医院)是全校“教工子女医疗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校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医保办”)具体负责对“教工子女医疗补助”的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杭州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校教职工,均可申请参加“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参加学校“教工子女医疗补助”,其子女必须先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并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按时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参保年费。
第七条 教职工子女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年费先由教职工个人承担,参保年费的60% 部分由学校补助,教职工可凭参保票据到校医保办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请参加“教工子女医疗补助”的,应向校医保办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家长和孩子的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经校医保办审核,符合参加“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条件的,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子女因病就诊时,须自觉遵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携带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医保)证历本、市民卡,在杭州市医保连网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
第十条 教职工子女因急症需要在杭州市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因患疑难疾病需要转北京、上海等医疗机构就诊;或临时到外地因急症住院;或长期居住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形,必须符合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并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后,方能按校“教工子女医疗补助”办法结算报销。
第十一条 参加学校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的教职工子女,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医保开支范围的门诊、购药、住院的医疗费,由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后,仍需教职工自负的部分可以到校医保办报销,报销比例为60%。不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所有支出,均不列入“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障”报销范畴。
教职工在办理“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报销时,需提供《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显示统筹基金承担金额的门诊医疗费收据、药店购买药品清单和发票,生病住院的应提供住院发票、结算清单及出院小结。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以下原因,不再享受“教工子女医疗补助”:
(一)因未按时办理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或因未足额缴纳参保年费,使本年度不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教工离职(自离职后下一月起不再享受);
(三)教职工去世(去世后下一医保结算年度起不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结算年度”指“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 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教职工需每年根据杭州市医保局的通知到市区街道、乡(镇)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参(续)保手续。
教职工子女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的医疗费补助需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至校医保办结算完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含校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工商大学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暂行规定》(浙商大总〔201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