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人社发〔2012〕179、180号文件和省医保中心有关精神,现将省级医保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保卡(新医保卡)的启用
根据省医保中心的通知,从9月1日起,已领到社保卡(即新医保卡)的省级参保职工,就医时需刷新医保卡;尚未领到社保卡的省级参保职工(发放时间另行通知),继续使用原医保卡就医。详见(附件1)。
二、省内异地就医结算
1.实施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后,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新医保卡)、证可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医疗保险待遇按省本级政策执行。
《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2)。
2.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异地探亲、驻外工作学习1个月以上、女职工异地生育需到校医院公费审核室填写《外地就医登记表》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或网上备案,可选择已联网结算之外的3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备案后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到校医院公费审核室填写报销申请单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核报。
三、调整跨省异地就医政策
转外、跨省异地就医,其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按我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执行,价格按就医地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不含住院床位费)。
四、调整个人历年账户使用范围
1.在原有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基础上,个人历年账户可支付本人的下列费用:(1)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2)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费用;(3)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
2.个人历年账户还可支付其近亲属的下列费用:(1)近亲属使用上述的4种疫苗费用;(2)近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即参保费)。上述费用需到参保人所在单位填写申报表,递交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核销。详见(附件3)。
3.调整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
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1)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2)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附件4)
五、取消规定病种门诊特约医院
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注:原规定病种门诊特约医院只有2家)。
六、开展医疗费用结算短信提醒业务
从9月1日起,省医保将为参保人员开展医疗费用结算短信提醒业务。未预留移动电话或需修改、完善个人通信资料的参保人员,可登陆“浙江省医保网上应用业务门户”(网址:http://218.75.77.166/zjybsiss/),至“个人业务申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处,填写或修改相关信息。
七、温馨提示
1.网上查询省医保政策可登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zjhrss.gov.cn),点击进入“阳光政务透明运行”。
2.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
3.医保中心咨询电话:85111525(工作时间).
4、校医院公费审核室电话:28877121(工作时间)
校医院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