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29 8:32:26 阅读: 次
(2021年9月17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事务管理处内部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依法、规范行使权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是部门召开的行政决策会议。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如需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或学校会议决定的,会后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条 处务会参会人员为部门处长、副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组织落实会议准备、会议记录等工作。根据议题讨论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处务会议需2/3以上人员出席才为有效。
第四条 处务会一般按需召开。处务会由处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处长委托副处长主持。参加处务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处长请假。
第五条 处务会具体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贯彻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决议,研究决定落实措施。
(三)研究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校园安全、意识形态工作等事项。
(四)研究审定部门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决定、细则、办法、制度等)的制定、修改。
(五)研究决定部门年度预算、津贴发放事项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部门人员的奖惩、考核、岗位聘任等事项
(七)其他需要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处务会议题由处长或副处长提出,相关科室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书面材料,经分管处领导签字后送至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与处务会议题有关的科室主管或具体经办人,应当对提交的议题事前做好充分论证和沟通协调,列席会议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对有关疑问作出解答。
第八条 会议讨论研究议题时,处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调研、交换意见和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处务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明确责任科室、相关责任人、完成反馈时间。会议纪要以发部门全体主管、部门信息公开栏等不同形式进行公开,会议决议单由综合办公室发责任科室。
第十条 部门各科室、人员应认真执行处务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处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处长、副处长汇报。综合办公室将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二条 处务会的会务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议题征集、会议记录、纪要草拟和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处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办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