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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工作例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29 8:31:13 阅读:

(2021年9月17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督促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工作例会制度。

    第二条  会议每月召开1-2次,或按需召开。一般安排周五下午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处长或受处长委托的副处长主持,处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管参加,必要是扩大到全体副主管人员。

    第四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及学校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各科室主管汇报前阶段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下阶段工作安排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分管处长通报工作,对分管科室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处长(或会议主持人)部门工作例会进行总结,部署下阶段工作。

    (五)需要例会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综合办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并负责会议纪录,编发会议纪要,催办、督办工作落实。

    第六条  会议纪律:

    (一)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内容提前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在汇报工作时应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

    (二)参会人员应遵守例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无法出席会议的须向分管处领导请假。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将通讯工具调整到振动状态,确保会场秩序和会议质量。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处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办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