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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劳务派遣人员请假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29 8:29:14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员工的请假制度,维护部门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请假审批规定:
   (一)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均应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请假超过1天应填写《公共事务管理处职工请假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请病假应有定点医院提出休假建议或证明,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请假天数,按国家、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顺延。

(四)不请假无故不上班的,或以虚假事实和理由骗取单位批准请假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达3天(含)以上或6个月内累计5天(含)以上的,按《中通文博员工手册》规定,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事假、病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科室主管审批,并告知分管处领导。超过3天不满7天(含)的,经科室主管审核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批,超过7天的,经科室主管、分管处领导审核后报处长审批。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由科室主管按现行有关规定天数审批,并向分管处领导报备。

    第四条 其他要求:
  (一)各科室主管要严格把关,坚持原则,做好员工请假审核工作。
  (二)各科室根据全年工作任务情况,统筹员工请假,确保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员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遵守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处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各科室承担,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请假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