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29 8:15:54 阅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出租房管理,规范出租房的日常经营秩序,落实好出租房相关的准入许可、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用电安全、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同时有效促进廉政风险的防控,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更好地服务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租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或者由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公开招租的房产,以及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签订合同的校内各类有偿使用房屋。
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与学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的个人或企业。
学校出租或出借给个人用于住宿的房源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租房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共事务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出租房管理有关政策和细则。
(二)研究处理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特殊事项。
(三)负责审定商户年度考核结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
第四条 出租房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设立出租房专用账户,核对租金收入并开具票据;负责出租房收入上缴国库工作;履行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二)审计处履行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三)保卫处受理出租房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前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查商户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监督检查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参加联合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维护出租房安全秩序;履行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四)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向上级部门报批学校拟出租的各类用房;负责出租房日常管理和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出租房租金收缴、房屋移交、经营秩序管理、合同档案管理、招租前期准备等工作事项;履行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五)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出租房的水电管理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负责出租房水电抄表以及水电费、卫生费的收缴和统计核对工作,参加联合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履行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第三章 商户考核
第五条 对承租商户进行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有效。
(二)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
(三)日常管理与专项考核相结合。
(四)鼓励规范经营与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相统一。
第六条 考核范围:出租房经营情况、证照情况、安全管理、卫生环境、房租缴纳、投诉处理及其他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商户考核分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日常考核;公共事务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负责商户考核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果提交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商户日常考核总分为100分,采取累计扣分制,每季度结算一次。公共事务处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按规定扣分,由承租人或店长签字,如承租人拒签可由两位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商户季度考核安排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由联合检查工作组进行联合检查并打分。季度考核中日常考核占50%,联合检查占50%,成绩汇总后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为四个季度考核的平均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级别:
年度考核总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60分(含)以上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合同期内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合同期最终考评最高为合格;年度考核出现二次不合格,合同期最终考评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求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或者直接解除合同。
(一)因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的。
(二)因商户原因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严重安全事故的。
(三)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商户,分值扣满100分时,或者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商户,均要求停业整顿。季度考核优秀的商户,学校将颁发优质经营商户流动红旗,季末收回,可以连续当选。校内有偿使用房屋接受考核但不参与流动红旗评比。
第十四条 在考核期内,商户表现良好,公共事务管理处可对以下情况酌情予以加分:
1.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演练和培训。
2. 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做出一定贡献。
3. 协助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置出租房重大安全隐患。
4. 对出租房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积极检举,且检举的行为经认定属实。
5. 商户表现突出,受到媒体宣传报道或者区级以上单位和组织表彰,在宣传和表彰中出现浙江工商大学名称,或给学校带来正面影响。
6. 其他经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加分的项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优秀的商户将获得星级评定,予以挂牌表彰。每年年度考核优秀者可获得一星,最高为五星商户。如果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则降一星,连续三年考核为合格取消星级直接摘牌;发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星级直接摘牌。校内有偿使用房屋接受考核不参与星级评定。
第十六条 合同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在合同到期后将获得原合同老客户优先续租权;合同期考核不合格者,该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将予以清退,商铺重新公开招标,原承租人不得再次投标。校内有偿使用房屋考核不合格者,通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四章 纵向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事务处负责出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纵向分级管理制度。公共事务管理处处长、分管出租房管理副处长、开发科主管以及开发科其他工作人员,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
(一)处长职责:全面领导出租房管理相关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出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牵头处理出租房管理中的重大纠纷问题。
(二)分管副处长职责:分管出租房业态规划、招租、日常管理、内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处理出租房管理中的投诉纠纷问题。
(三)开发科主管职责: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全面掌握所有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负责制定出租房招租、管理、内控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负责出租房分区域分片定人定责管理的具体落实,负责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片区管理员交叉相互检查工作;负责处理出租房管理中的投诉纠纷问题。
(四)开发科其他人员职责:履行主管安排的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的横向分片工作职责。
第五章 横向分片定人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地域情况我校出租房分为两个大区:市区出租房和下沙校区出租房。
(一)市区出租房。根据市区出租房的实际情况,将市区出租房分为两个管理区,具体如下:
A区域:文三路、文二路、学院路、万塘路、白塔岭等区域出租房;B区域:教工路、湖墅南路、湖墅新村、求智弄、文北巷、下宁巷、保俶北路等区域出租房及教工路校区校内有偿使用房屋。
(二)下沙校区出租房。根据下沙出租房的实际情况,将下沙出租房分为三个管理区,具体如下:
C区域:下沙校区2号大街2—256号商铺。
D区域:下沙校区25号大街商铺及下沙校区校内有偿使用房屋。
E区域:下沙校区学林街、文瀚路商铺及玉屏洲食堂。
以上五个区域的出租房,公共事务管理处开发科实行横向分片定人定责,分片包干至每名管理人员,将职、权、责落实到人,实现划片包干、分工合作,标准量化、定期考核。
第十九条 片区管理员负责对所管理区域出租房的日常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安全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痕迹管理。
第二十条 片区管理员通过巡查、约谈、建立工作群等方式,及时掌握商情动态,了解商户关注的热难点问题,对责任区发生的违规现象和矛盾纠纷做到快速处理和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的姓名、责任范围、办公电话等内容在责任区内进行公示,接受商户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出租房招租过程中,片区管理员对所负责区域的出租房招租采取回避制度,不参与所管理区域出租房的具体招租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片区管理员在科室主管的安排下,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通过对其他片区出租房工作情况的检查,相互监督,取长补短。
第二十四条 片区管理员采取定期轮换制度,一年一轮,每年下半年开学第一周完成轮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商户日常考核内容.doc
2. 商户季度考核表.doc
3. 商户管理加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