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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通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29 8:13:58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通信管理,为学校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通信保障服务,使通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支出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通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通信管理范围指:学校各部门为开展工作,通过学校现有专用线路及校内固话机房资源办理办公用固定电话业务;通过学校联系的邮政服务提供商办理公务邮件寄递业务;以及所产生的固定电话通讯费、邮件包裹寄递费(包括平邮费、速递物流费、机要费)、通讯工具耗材费用等支出和管理;为满足校园通信使用需求而在校园范围内进行基站建设业务。

宽带网络、手机等移动终端业务办理和费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通信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调研通信运营商有关业务及市场应用情况,根据学校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合理的通信建设方案或根据学校采购相关办法,提交学校通信服务采购需求;管理通信运营商在校内的业务办理和工程实施;通信业务管理、统一支付的通信费用预算编报并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通信费用核销与回收造册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通信经费预算核拨,根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通信费用支付及年终结算回收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通信业务办理审核与申请工作。

第三章 通信基站建设管理

第六条 通信基站建设包括室外基站建设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建设费用由各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负责,学校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向其收取场地使用费、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 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因学校通信需要在校内建立基站的,应向学校提交基站建设项目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项目书面申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证明材料和营业执照。

2.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包括项目建设标准、拓扑图、主要技术指标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校区、楼宇和周期等。

3. 若项目为室外基站建设项目,须提供基站使用设备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出具的电磁辐射测试报告和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承诺书。

4. 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通过现场实测信号覆盖情况是否满足校园用户使用为前提,以尽可能减少校园电磁辐射、从严把控基站审批数量为原则,对基站建设申请进行初审。

第九条 室内局部改造完善的项目,经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确认,并完成校内施工备案后方可进行实施。整体建设的项目经公共事务管理处初审后,须经校长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涉及楼宇的使用部门等部门会签,并提交项目建设专题报告报送学校研究审定。

第四章 固定电话业务办理

第十条 凡是利用学校现有专用线路及校内机房资源办理办公用固定电话业务的,都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通信运营商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资源由公共事务处统一管理分配。

第十一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固定电话新装、移机、拆机、改号、修改程控功能、停机保号、开通国内长途、开通国际长途等业务,按以下流程和原则办理:

1. 申请移机、拆机、改号、停机保号和无费用额外支出的程控功能调整等业务办理,部门填写业务联系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并在业务联系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递交给公共事务管理处,施工条件具备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对接运营商办理。

2. 申请新装固定电话、开通国内长途等业务办理,部门填写业务联系单,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把关,并在业务联系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递交给公共事务管理处,施工条件具备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对接运营商办理。

3. 开通国际长途业务由部门填写业务联系单,通信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的部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经费负责人在业务联系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签字同意后,递交公共事务管理处办理;学校统一支付通信费用的部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经费负责人在业务联系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递交公共事务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 校外合作单位、科研单位驻校机构或租赁单位办理固定电话业务应由校内引进、发租机构予以联系,并按2000元每门电话的标准缴纳保证金,除国际长途业务外,其他业务办理按第十一条相关流程进行。

第五章 公务邮件寄递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寄发包裹、信件、机要件等,按以下流程和原则办理:

1. 各部门有公务邮件(不包括机要件)寄递需求时,如通过中国邮政办理业务的,填写邮件交寄单并加盖公章。教工路校区凭交寄单至教工路校区收发室进行寄递,收发室受理后对接中国邮政完成寄递。下沙校区凭交寄单直接至“浙江工商大学邮政所”完成寄递。交寄邮件严格按照《邮政法》、《反恐法》、《快递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2. 机要邮件寄递由各部门携学校《机要通信本》自行至邮政机要局办理。《机要通信本》由学校档案馆保管,各部门使用时需向学校档案馆申请借用,同时做好机要邮件交寄登记。

第十四条 各部门未填写邮件交寄单或从除中国邮政外的其他途径寄递邮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处理。

第六章 费用支付和结算

第十五条 通信费用支付。各部门按规定流程审核备案办理的业务,产生的固定电话费、邮件寄递费、机要费等,先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和服务商进行结算。每月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相关服务商提供的月资费清单进行审核比对,然后以银行托收或转账方式按月向相关服务商进行支付。

第十六条 各部门自行安装固定电话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未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或从学校指定途径外寄递邮件产生的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支付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流程审核备案办理业务后产生的通信费用,结算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为便于通信管理,根据学校三定方案中的部门分类,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不包括经济独立核算部门)产生的通信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不再向部门进行回收结算。

教学机构、科研机构、财务独立核算的教辅机构、附属单位、校外合作单位或科研单位驻校机构、其他根据学校要求需回收通信费用的机构(单位),通信费用需要向其进行结算回收。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通信费用结算回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月费用结算清单、交寄清单和正式票据,经过审核比对之后,将校内外各使用机构(单位)需回收的通信费按月、按机构(单位)进行汇总。

第十九条 通信费用一般一年结算一次,采取跨年结算的方式,年度通信费用在次年4月底之前进行结算。公共事务管理处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通信费用结算清单发各部门进行核对,如果有疑问,可以联系公共事务管理处核实查证。

第二十条 通信费用回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1. 校内部门。公共事务管理处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校内各使用机构(单位)需回收的通信费清单和汇总表递交计划财务处,年度结算总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部门,计划财务处直接按照结算清单从部门相关经费中划转;年度结算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部门,需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计划财务处再从部门相关经费中划转结算。

2. 校外机构(单位)。公共事务管理处单独发出缴纳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计划财务处进行缴纳。如不按时缴纳通信费用,则从保证金中扣除,同时要求限期补足保证金,否则学校将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信耗材费只为学校固定办公电话终端采购、用户端线路维修维护、邮件收发所必需的工具耗材采购所用,通信耗材费由学校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处按实际需要,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完成采购与财务核销工作。特殊功能的通讯工具、通讯设备等商品,原则上不属于通信耗材费开支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固定电话业务联系单.doc

          2. 浙江工商大学公务邮件交寄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