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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9 8:12:54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办公需要,加强各类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学院和部门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各类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教室、实验室等专用房与校办企业办公用房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实行统筹兼顾、分类核算、定额配置、两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统一调整配置办公用房,形成各学院、部门相对集中、合理有序的办公用房使用格局。

办公用房的调整配置遵循优先满足各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实际需求的原则。

各部门会议室由学校集中管理,共享共用。

第五条 学校成立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公共事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科研部、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公共事务处和工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办校办主任、公共事务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部门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使用办公用房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发展进程和办学运行实际需求,坚持合理用房,节约用房。

办公用房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办公用房布局时,相关学院或部门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七条 级领导,各学院、部门的人员、教学、科研等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和原国家教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房产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学院规模、教学科研需求、干部职数、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因素,制定办公用房配置计算标准,核定各学院、部门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和学校可分配房源情况,配置实际用房。

第九条 学校在制订办公用房分配规划方案时,预留部分办公用房,以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才引进、学科建设等发展用房需要,制定本学院、本部门的办公用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报公共事务处备案。

第三章   分配标准

第十一条 正校级领导可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为30平方米,副校级领导可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为24平方米。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人员办公用房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处级实职干部办公用房:正处级干部每人可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为18平方米,副处级干部每人可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为12平方米;

(二)其他人员可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为9平方米。

视部门工作需要,可增加必要的辅助办公用房,用于存放资料、学工助理办公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的办公用房按教师办公用房、管理办公用房、辅助办公用房3个类别配置,标准如下:

(一)教师办公用房:

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1=教授数×A+副教授数×B+其余教师数×C。具体分配由学院统筹,但教授单人可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4平方米。

(二)管理办公用房:

管理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2参照各部门管理办公用房标准核定。

(三)辅助办公用房:

辅助办公用房S3配置以普通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的合计人数计。凡普通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的合计人数少于800人的学院计5个单间,800~1000人的学院计6个单间,1000~1300人以上的学院计7个单间,1300人以上的学院计8个单间。一级学科博士点主建学院加2个单间,省优势特色学科主建学院加2个单间,两者重合的总共3个单间。

上述A、B、C为每个对应项目的额定面积(平方米),A=18、B=12、C=9。

学院办公用房定额总面积=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1+管理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2+辅助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3

以上配置标准,用于校院两级核算依据。学院可在学校配置定额总面积及配置标准范围内,合理规划,统筹使用,具体分配办法需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计算各学院、部门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相关基础数据以组织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部、人事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数据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核定各学院、部门的办公用房定额总面积。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实际办公用房分配面积为定额总面积乘以办公用房分配系数。办公用房分配系数由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分配前依据可分配总房源确定,具体为可分配总房源面积与定额总面积的比值。

不在综合大楼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时分房系数可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同时担任党务或行政管理职务的教师,配备管理办公用房,不另行安排教师办公用房。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的办公用房按学校最新“三定方案进行核定调整,可增可减,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后,若遇特殊情况,需临时申请增加的,向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定。

各学院、部门应将办公用房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报公共事务处审批和备案;如对内部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公共事务处备案。

各学院、部门的办公用房若发生重大变化,需将变化情况书面提交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办公用房的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不得影响水、电、网络运行安全。

各学院、部门的装修规划、方案应事先报公共事务处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还须报请消防部门审批),公共事务处经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学院或部门,并由公共事务处严格按照审批制度组织实施装修。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各学院、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门办公用房的使用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用房。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作为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应增强节俭用房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办公用房需要,杜绝办公用房浪费现象。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应经过慎重研究论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房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考虑在职教授的办公空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在下沙校区或教工路校区不设常驻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学院和部门,一般不再安排单独的办公用房,由学校在相应校区统一安排共用办公用房,用于临时在两校区办事需要时集中办公。

第二十五条 面积核定的各学院办公用房间数按照建筑面积24平方米/间折算。

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的办公用房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房产资源实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浙商大办﹝201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