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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处长办公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29 8:31:44 阅读: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长办公会议是及时研究讨论部门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和专项工作的会议。处长办公会不得代替处务会作出决策,按规定需提交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处务会研究。

第三条 处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处长、副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人员列席。

第四条 处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按需召开,时间定在周一下午。

第五条 处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贯彻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事项决议,对和部门相关的工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三)对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和组织实施,对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工作任务进行沟通协调。

(四)讨论提出加强和改进部门自身建设的意见建议。

(五)研究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评聘、人员安排、年度考核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处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议题确定

(一)处长办公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由各科室向分管副处长报告同意后提出,由处长确定;

(二)各科室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向综合办提交相关会议材料。

第七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处长集中与会人员意见,对所议事项形成落实意见。需提交处务会会议研究审议决定的,按处务会会议有关程序执行。

第八条 处长办公会议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记录,记录要按照如实记录、突出重点的原则,真实反映会议情况。处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处领导。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处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办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