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29 8:27:28 阅读: 次
(2021年9月1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部门小额货物类和零星服务类项目部门自行采购行为,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细则》(浙商大财〔2020〕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未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用货物、服务类项目(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以及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章 采购实施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着规范采购和提高效率的宗旨,科室可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凡在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等上架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中心的指导下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上未上线的可通过线下采购。
第五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采购科室应成立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一般应包括分管处领导、经办人、教职工代表等。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也可邀请校内、外专业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凡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科室应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一般情况下,评审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就该项目进行第二次报价,评审时以第二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且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初始报价。凡有效投标报价不足三家的,该项目的询价结果判定为流标。
评审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按要求填写《部门自行采购询价记录表》(附表1)。
(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对符合《浙江工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四)种情形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由使用部门组织3名专家(至少应有2名非本部门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论证,并填报《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自行采购)》(附表2)。供应商按照使用部门要求进行报价,经双方谈判确定最终成交价格,采购结束使用部门应按要求填写《部门自行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报告单》(附表3)。
第六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采购科室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制定自行采购计划,并指定2名及以上的采购经办人(原则上可以是本科室或者本部门人员),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遵循物美价廉的原则自行采购。同时采购经办人应对采购活动的时间、内容、过程及结果等做好备查记录(附表4)。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 凡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实施的采购项目,其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科室也可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其他成交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经费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订加盖使用部门公章后生效。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科室自行采购结束后应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其中5万以上的采购结果应该在计财处网站上公示,5万以下的采购结果应该在部门网站或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九条 采购完成后采购责任科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采购记录表及合同复印件交综合办公室存档,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处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各科室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部门自行采购询价记录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