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21/10/29 8:28: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使用管理,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印章管理规定》(浙商大办[2020]50号),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二条  校级印章,指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权利、凭信和职责的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专用印章、校长法人章等。使用校级印章,严格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印章使用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部门印章,指“浙江工商大学公共事务管理处”印章和“浙江工商大学校园建设处”印章,主要用于本部门在校内的工作事务联系或与校外单位业务联系,不具有法人效力。常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的行文,校内同级部门间的业务往来行文,部门自行采购、结算相关材料,出租房、宿舍租赁协议,工程建设往来文件等。

第四条  处领导签名章,目前有“孟威”、“宋志军”两枚签名章,可用于正规合同、协议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等。

第五条  办事大厅专用章,仅师生之家办事大厅办理业务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使用校级印章申请前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用印审批单》,经由科室主管、处领导签字(必要时须校领导签字)后,至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七条  使用部门印章以及处领导签名章,除常规邮件交寄单外,其余文件均需按规定填写《公共事务管理处用印审批单》,经由经办人、科室主管、分管处领导签字后,至综合办公室用印。

第八条  办事大厅专用章由窗口业务人员按规定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部门印章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事大厅专用章由窗口业务人员保管),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第十条  用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并按照有关要求加盖在对应位置,印章要骑年盖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处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办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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